中華人民共和國* * *於1954年在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大赦,並將大赦的決定權交給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大赦的決定權交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大赦令由總統簽發,但從未實施。鑒於大赦無視罪犯的改造和悔罪,赦免其罪行和刑罰,違背了我國的刑事政策和刑罰目的,我國1975和1978年修改後的憲法和現行憲法只包含大赦條款,表明我國已經廢除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大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由主席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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