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適用再審改判指令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壹般應當經審理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對基本事實尚未審理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上級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實不清為由決定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