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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有哪些法律規定?

發回重審的規定如下:1,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2.《民事訴訟意見》第18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情形之壹,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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