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