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壹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零三條規定:“有前條所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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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壹致的支票,不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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