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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蓋章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加蓋發票章的收據沒有法律效力,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發票是專用的,收據不能當發票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項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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