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施工單位應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有壹項或者多項由總承包單位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有壹項或者多項由總承包單位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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