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發現遺失物並處理後,公安機關接到遺失物後,應當出具《遺失物招領通知書》,要求遺失物所有人認領。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上繳有關部門,或者由這些部門委托拍賣無人認領的物品,全額上繳國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五條* *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六條* * *拾得人將遺失物交付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方可領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