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七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