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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準備發展計劃?

法律分析:1。制定城市規劃時,要考慮人民群眾的需求,改善人居環境,方便人民生活,充分關註中低收入者,幫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2、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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