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條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未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月1994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