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導向作用是明確界定人在壹定條件下能做什麽,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為普通人的行為提供壹個模式、標準或方向。有兩種模式:授權的可選指導(允許人們決定是否這樣做)和強制的非可選指導,人們必須按照法律規範的指示行事。
(2)評價功能。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評價功能,是指法律作為人的行為規則,具有判斷和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功能。
(3)預測功能是指人們能夠預先預測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法律上有效還是無效,會有什麽樣的法律後果。
(4)教育的作用是指法律作為壹種特殊的行為規範,在國家強制的保障下,對人們未來的行為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5)強制性功能是指聲明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這是法律規範的專屬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