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四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必須在在校期間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級中學的學生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和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應當設立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承擔學生軍事訓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