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為實體性權利(由民法等各種實體法規定)和程序性權利(由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規定)。前者是“原始權利”,後者是“派生權利”或“救濟權利”。在不侵犯原有權利的情況下,公民無需提起訴訟,保留派生權利。法定權利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是憲法和法律明確保障的。
壹般義務主體和具體義務主體的責任在相應的法律中也有明確規定,即有法定權利就有法定義務。
壹般義務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具體義務表現為作為。如果前者不殺不盜,壹般義務人不作為,生命財產等權利主體的權利就會得到保護。在社會生活中,這是常態,而殺人、偷盜等行為才是變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