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如果2000年頒布的法律沒有規定特別的追溯期間,那麽法律的實施範圍通常是從1986開始適用。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也是為了避免法律的過度溯及既往帶來的壹些不利影響和爭議。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某些特殊情況需要特殊的法律追溯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