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對依法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不予決定或者處理,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被侵占,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