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法》第17條第3款,“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該法官工作的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這就不難理解,所謂“不得在法官工作的法院任職”就是擔任法官,“法官離任後”不再擔任法官,那麽當然不存在“配偶、子女”的回避。因此,法官離任後,配偶和子女可以擔任原審法院的訴訟代理人。
附:
《法官法》第十七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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