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屬於徇私枉法罪。因此,法官的行為犯了徇私枉法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法官變造、隱匿、偽造、竊取、故意毀滅證據等七種情形將實行錯案終身追究制。在如何劃分法官、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責任問題上,意見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由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意見》指出,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嚴格的司法責任制為核心,以司法權運行機制為前提,以審判組織管轄和法官職責明確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做到法官有責,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