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在代理案件之前和過程中,不得向當事人聲明與親屬、朋友、同學、師生、前同事等有關系。不得利用這種關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方式幹擾、影響案件的審理。(二)律師不得假借法官名義或者以接觸、獎勵法官為由,向委托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三)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出於不正當動機單方面會見法官。
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守則
第六十八條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得與所承辦案件涉及的司法、仲裁人員私下接觸。
第六十九條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不得通過承諾回報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無形利益)與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易。律師不得介紹賄賂或者唆使、誘導當事人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