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應當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此,農村農經站出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能被法律認可。
妳只能試圖從前期投資中挽回壹些損失,
1.在農經站的協調下和第三方協商,給妳前期投入壹些補償。
2.對於農經站的越權行為,妳可以要求農經站賠償妳前期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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