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條例》已經2002年9月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可以看到,2003年法律已經規定16以下的兒童是童工。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16至18周歲為未成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