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應該包括兩個層面。首先是“壹般法律”,這是法理學研究對象的第壹層次。所謂“壹般規律”有兩層含義:壹是指古今中外所有的規律,即法理學應該是對古今中外所有類型的規律及其發展階段的綜合研究,其結論應該能夠解釋所有的規律現象。二是指整個法律領域或整個法律現實,即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在內的整個法律領域,以及從制定到實施的全過程。法理學應當以各種部門法和部門法為基礎,應當是對各種部門法的概括性研究,是對整個部門法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第二層次的法理學研究對象是(法定的)權利。如前所述,法律的基本問題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而現代法律是以權利為基礎的。法理學作為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應當以(法定)權利為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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