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特別不靠譜,所以壹般法律很少用類比,除非有足夠有力的理由(即法官公平平等對待當事人),否則不允許類比。
正相似和負相似,比如把壹個東西拉到妳面前,它有鼻子有眼睛有嘴巴,它是壹個人。這是正相似。壹千個東西拉到妳面前,都是有鼻子有眼有嘴的,都是人。妳可以說有鼻子有眼有嘴的東西就是人。壹千個東西有鼻子有眼睛有嘴巴,但都是猴子。這是負相似,妳的“有鼻子的東西就是人”的結論不靠譜。
正相似就是相似,負相似就是不相似。不知道是誰發明了這麽無聊的名字,但肯定不是法律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