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法規匯編編輯推薦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法規匯編編輯推薦

奉獻權威實用的產品,搭建考試成功的階梯。

專業權威奉獻,尖端考試利器

壹切為了考生,壹切為了考試。

應試編譯使用說明

第九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本條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需要註意的是,1993憲法修正案將省、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改為5年,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三十條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改為五年。我們要關註這兩個任期的修改變化。例(2004年司法考試試卷1第14題)

根據我國憲法,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多長?

3年B.4年

C.5年D.6年

答案c

  • 上一篇:發布虛假信息的法律後果
  • 下一篇:廢止的法規第二天就停止使用了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