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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及其起草和修改的說明向公眾公布,征求意見。

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情況的說明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以外,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壹般不少於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分發給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必要時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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