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如果收養發生在民法典之前,雙方存在撫養關系,則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雙方均有繼承權,養子女應對養父母盡撫養義務。雖然收養發生在民法典之前,但雙方之間不存在撫養關系,不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存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收養發生在《民法典》之後,忽視了收養登記,則無論雙方是否存在撫養關系,都不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存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由上可知,有效收養被視為法律上的事實收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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