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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完法律程序後可以走信訪嗎?

法理分析:信訪程序與司法程序並不沖突,信訪案件轉為司法程序時仍可走信訪程序。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十條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信訪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到上級行政機關信訪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其上級行政機關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查意見,上壹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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