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沒有相關條款規定“最終解釋權”屬於哪壹方,合同中關於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無效。相關合同的解釋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該格式條款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