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法律作為全體公民都應遵守的普遍性法律,應當是道德標準的底線。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個人,法律和道德都應該融為壹體,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有效預防。刑法無所謂,因為對於守法的人來說,它無非是壹紙空文。然而,對於犯罪分子來說,只有嚴厲的懲罰才能有效遏制各種犯罪。然而,目前我國對法律的認識仍然局限於自身的短視或停留在西方國家幾十年前的水平。認為社會發展的規律應該放松是錯誤的,甚至現在法律還有人人可鉆的漏洞,這成為那些罪犯減輕罪行和懲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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