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實施〈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按以下方式辦理: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並且要把改名原因寫全,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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