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按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2.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3.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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