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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發現在案件中的表現
直接法律發現和選擇性法律發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般情況下,法官的法律發現可以分為:直接法律發現、選擇性法律發現、解釋性法律發現和補充性法律發現。法律發現的結果是裁判文書所引用的法律依據,與法律適用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只是“發現”的前提,尚未包括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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