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最初理念的起源,壹般認為是英王在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第39條,該條規定了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理念。條例規定,自由民除貴族依照法律或遵照國內法外,不得被拘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解放、傷害、搜查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