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六條工會必須參與對工傷事故和其他嚴重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要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