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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否定問題

因為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應當隨案移送。這表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物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精神,以下情形屬於不宜轉移的實物:1、不方便攜帶的散裝物品;2、易腐爛、發黴和不易保管的物品;3.違禁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及其他危險品。對於不宜轉移的實物,扣押機關應當開列清單,並附原物照片和保管手續,註明保管地點。

因此,他們不會給妳妳的顯示器,他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

但是妳可以看看有沒有熟人,這樣就有可能拍照或者其他方法作為證據拿回來。

最後,祝妳早日用上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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