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明知趙的花瓶為清代古董,又明知趙不知道其花瓶的實際價格,便以明顯低於花瓶實際價格的價格上門購買。該民事行為構成顯失公平,趙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行為。缺乏交易經驗什麽的,這個原因無關緊要。
這和拍賣金額無關。李從拍賣中得到多少錢並不重要。即使李虧本賣500件,也以上述理由要求李歸還花瓶。至於不還,要看拍賣的買受人,也就是第三人,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買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走了花瓶,趙就拿不到花瓶了~
3.第三個問題...當然,在古董市場上,價格越低的東西越好買...小販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知情人,所以推定他對所售商品有充分的了解~當然他無權申請解除妳和他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