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至少有壹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在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管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管轄區。(二)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進入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