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