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理由是:行為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行為抽象地產生權利義務,行為是權利義務的對象,行為是準確把握權利義務內涵和外延的關鍵。在許多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行為的結果。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的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並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結果。但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並不完全等同於義務人的義務,而是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密切相關。該義務是根據債權人對該行為結果的要求而正式設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