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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能起訴的行政行為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事由的規定,不可訴的行政行為包括: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的獎懲決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以及最終由行政機關依法決定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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