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種情況,超過訴訟時效:如保證人提供的主債權於2012年8月30日到期,保證期間約定主債權期間屆滿後兩年,但債權人在這兩年內未主張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或提起追債訴訟,則後壹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另壹種是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債務轉讓,即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債務的,保證人免除全部保證責任;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保證人免除部分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1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的法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