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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法律解析:離婚冷靜期為30天,即雙方在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時,需要等待30天。期滿後,雙方應在30天內到離婚登記處重新申請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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