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發行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者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