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原婚姻法中“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的規定,禁止結婚,經雙方知情同意可以結婚。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相關精神疾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