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程序。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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