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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汙水處理廠的位置。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以及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方可排放的其他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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