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簽訂的離婚協議,只有載明下列內容才有效:
1,雙方同意離婚;
2.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撫養權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3.財產處置的所有權,包括不動產、債權、存款等壹切形式的財產;
4.丈夫和妻子分擔債務;
5.其他事項,如損害賠償和經濟援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