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