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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債務清算管理人是誰?

法律分析:管理人可以是清算組或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後指定壹人為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是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求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意見後,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的;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擔任經理的個人應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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