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九十八條* * *存款人存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接受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貨物毀損、滅失後,寄存人可以按照壹般貨物進行賠償。